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滁州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 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市直普通高中,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
现将《滁州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资助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学校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足额使用、按时发放、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3%~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非普惠性幼儿园的提取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3%~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
中等职业学校的提取比例由学校自行决定。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学费收入)的同时计提校内资助资金,设立“校内资助”往来二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核算收支。
第七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七)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况。
第八条 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滁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支出的管理,比照国家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资金应当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内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资助标准。
第十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春、秋季学期分别在当年5月、11月底前发放到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以及用品购置费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学期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校内资助实施方案、事业收入明细、年度财务预算批件、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和资金发放凭证及其他票据)、公示材料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校内资助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种涉及的考核、评估、年检中予以扣分:
(一)没有足额提取的;
(二)没有足额使用的;
(三)未按资金用途使用的;
(四)资金发放不规范的;
(五)认定程序不规范的;
(六)档案建设不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滁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贫困生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教体资助函〔2012〕190号)同时废止。